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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

 

会费缴纳标准规定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5万元;

 

2、副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万元;

 

4、会员单位每年会费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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