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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管理办法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5万元;

2、副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万元;

4、会员单位每年会费0.3万元。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315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会员入会当年在入会注册登记后30日内缴纳当年年费,每年7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日常办公支出、工作人员薪酬;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细则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1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学会理事长职责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学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督促秘书长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负责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并决策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会副理事长职责

()协助理事长工作;

()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职责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代表学会签署合同和文件;

()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设置方案,
       
报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聘任;

()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学会安排名司其职;

()专职工作人员须遵守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是经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提出候选人,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学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学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学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及民主评议表一同寄至各会员,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三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学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五条  为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会须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学会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此项制度自学会获批正式成立之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会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八条  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活动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条  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十一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按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10000),须作书面报告,交由秘书长、理事长签核通过;

()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10000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由秘书长签核;

()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理事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阅。金额在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2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元的,须报理事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批;

2、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3、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印章包括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会印章,应由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批准;

2、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以学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1会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本会理事长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从会获得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维护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会从事各项业务、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和查阅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学会理事长统一领导,会专职人员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档案工作。

第七条 会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档案整理办法:

(一)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二)步骤:

1、收集  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2、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3、分类  根据类别分类方法分类

4、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主要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九条 档案的过程管理工作:凡属于会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事件结束后需归档的必须及时移交挡案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档案的监督工作由会秘书长担任。负责监督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销毁工作须报会理事长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学会档案的分类及编号,要求要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学会在开展对外业务中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的借阅工作,必须按要求应填写好档案查阅单,一般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学会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五条 学会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学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学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学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人为学会秘书长,第一责任人为指定的资料管理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秘书长汇集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补充。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能源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区域能源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区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章程》规定,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区域能源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   守法经营,合规执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区域能源行业的各项规定;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区域能源行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不得有背信、欺诈等行为,禁止在业务活动中,采用非法手段募集资金等行为,以谋取不当利益;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不得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 

 

 

 

第五条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一)会员应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区域能源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社会和行业责任,维护区域能源行业的声誉,不得有破坏行业和会员利益的行为;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四)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学会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情节较轻的,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视自动退会并按会有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第七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八条   本公约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的解释权归会理事会。

 

 

 

 

 

 

 


 

领导成员考评管理制度

  1. 为全面准确地考评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履职情况,促进会领导成员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办会水平,根据《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考评组,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1. 根据《章程》,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评。

  2. 考评主要内容:

  1. 组织落实学会各项工作情况;

  1. 完善会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1. 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

  1. 会员发展、参与管理及合理化建议情况;

  1. 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及交办的工作情况;

  1. 缴纳会费情况。

  1. 考评程序是:在理事会议发言述职,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条 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将作为会换届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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